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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:铁箅子失踪 “夜行贼”落网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6-04 08:15:00    


  生活拮据打起了铁箅子的主意,最终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。日前,迎泽法院通过一起案例告诫公众,盗窃公共财物,必将受到法律严惩。

  因背负一身债务,生活拮据的老牛每晚8时30分准时出门,开启自己的夜间工作——捡破烂。有一天晚上,老牛发现,有人在公园门口的树坑前搬运一些东西,好奇心驱使老牛上前查看。交谈一番后,老牛得知,原来对方是在搬运树坑里的铁箅子。“卖铁箅子可比其他的破烂更轻松更赚钱”,老牛心中一合计,决定说干就干,先搬上两块卖卖试试。

  咚咚咚……晚上10时,老牛敲响了废品站的大门,小王揉着惺忪的睡眼打开了大门。“谁呀?”“来卖废品的,铁箅子,你收不收?”“我看看成色如何。”小王一看这些崭新的铁箅子,立即明白来路不正,但仍以废铁的价格通通回收。老牛一看这东西这么好卖,之后一连几天骑着电动车将这条街上的铁箅子偷了个遍,每天半夜敲响小王废品站的大门,让小王进行回收。

  老牛不知,这批铁箅子是市政部门为打造示范街道专门定制的,不仅美观大方,而且保护树木,每对的价值近1000元。一条街上的铁箅子,几天的时间就被偷了个精光,市政部门发现后马上报警。经过大数据分析和研判,很快将老牛和小王抓获归案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老牛多次盗窃公共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小王明知老牛向其售卖的铁箅子系非正常渠道取得仍予以收购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二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。

  老牛在法庭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,自己因为一时贪念,将公共财物“拾”走变卖而被处刑罚,真是得不偿失。

  迎泽法院法官提醒,公民应尊重和维护公共设施,不得擅自霸占,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  记者 任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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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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